消防知识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2018-09-26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目前,国际上对生产厂房和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国内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其分类及举例见表2-2-1。表中所列生产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是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镁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扎、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3.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注: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有利于消防安全和节约资源。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液体的闪点,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根据液体闪点选用灭火剂和确定泡沫供给强度等。

 

对于(可燃)气体,则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的基准。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一般,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不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有关表2-2-1中划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说明如下:

 
 
(一)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征

1.甲类第1项、第2项

甲类液体、气体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参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和“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的有关内容。

2.甲类第3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

3.甲类第4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金属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有强烈的氧化性,具有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受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

5.甲类第6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

6.甲类第7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若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较常见。

(二)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征
 

1.乙类第1项、第2项

乙类液体、气体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参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和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的有关内容。

2.乙类第3项

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这类生产特性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类的生产。

3.乙类第4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类的生产。

4.乙类第5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5.乙类第6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提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它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等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

可燃液体的雾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年11月7日,日本群马县最北部利根河上游的水利发电厂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猛烈的雾状油爆炸事故。当场造成3人死亡,其余人被冲击波推出去发生骨折或烧伤。据爆炸后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104 kW的水利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电缸,以前该缸是在大约1.8MPa的压力下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MPa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到7.0MPa时,其瞬时温度上升可达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空气中的氧密度是相当高的,故使缸内的油着火,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状油从这个间隙喷到外面,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滴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因而,将丙类液体的雾滴的火灾危险性列入乙类。

 
 (三)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征
 

1.丙类第1项

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参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的有关内容。

2.丙类第2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木料、橡胶、棉花加工等类型的生产。

(四)危险物质的量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影响
 

1.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即在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燃烧,气体也不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可燃物全部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此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厂房处理,仍应按戊类考虑。表2-2-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危险品的最大允许量。其中的最大允许量包括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及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两个控制指标。

表2-2-2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危险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总 量

 

1

闪点<28°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04

L/m³

100L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

1L/m³

(标准状态)

25m³

(标准状态)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

0.003

kg/m³

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

0.006

kg/m³

20kg

4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

0.002

kg/m³

5kg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化胍、高氯酸铵

0.006

kg/m³

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

0.015

kg/m³

50kg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

0.015

kg/m³

50kg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碳化钙

0.075

 kg/m³

100kg

 

1

闪点≥28°C至60°C的液体

煤油、松节油

0.02L/m³

200L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5L/m³

(标准状态)

50m³

(标准状态)

3

助燃气体

氧、氟

5L/m³

(标准状态)

50m³

(标准状态)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

0.025

kg/m³

80kg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

0.015

kg/m³

50kg

硫磺、生松香

0.075

kg/m³

100kg

 

2.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危险物质的工艺布置在厂房中所占面积比例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影响

当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如一座厂房中或防火分区有甲、乙类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那么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处理。但如果一栋很大的厂房内,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很小时,而且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能蔓延到其他地方,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如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属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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